如何在學校推行有效的訓育工作

1.     何謂「紀律」?

「紀律」一詞包涵很多意思。不過,對大部份教師來說,紀律意即遵守規則。大部份學校均有訂立規則及賞罰制度,藉以管束學生的行為。因此,當論及紀律問題時(通常是因為學生做出失當行為),論點便會集中在以下的問題:應訂立多少規則?懲罰過多抑或不足?哪一種懲罰最有效?是否定要施行體罰以收阻嚇作用?

當我們提到紀律時,須緊記應從學校層面以及較宏觀的教育層面加以理解。在優質教育的層面上,紀律的含義並不止於規則及約束。我們不希望學生只在受到嚴密監視或在懲罰的阻嚇下,才會循規蹈矩。我們希望可以教化學生,以致他們離開學校在沒有教師監督的情況下,仍會作出負責任的行為。我們希望學生能夠鍛練自制及自律能力,將來成為一個有責任感及思想成熟的成年人。為此,我們需要一個更全面的訓育系統,而不是單靠外在規則及獎懲制度的約束。

2.    時下青年知多少?

近數十年間,本港社會急劇變遷,但我們必須與時並進,才能適應這個瞬息萬變的時代。現今學生所接觸的文化,與我們這一輩成年人在成長中所經歷的實不可同日而語。現今社會容許甚而鼓勵直抒己見、要求積極參與及提倡代表理念、不平則鳴及維護個人權益,即使政府亦受到批評及責難。身份地位本身不再順理成章帶來尊重,我們反而會尊敬一些自己認為值得敬佩的人。無論你喜歡與否,這股態度轉變的洪流,已經由來勢洶洶兼無孔不入的傳媒,傳到我們的年青人身人上

我們不僅要與時並進,同時須培育學生日後能夠立足於社會。若要他們發表意見,我們便須教導他們學習整理意見、聆聽、分析、及判斷的技巧。假如我們希望他們能夠維持社會的公義,為人正直,便須教導他們敢言。如我們希望他們可為社會作出貢獻,便要透過他們參與事務及作出決定的經驗鍛鍊他們。最重要的,是大家必須緊記,不應再期望單憑身份地位便可贏得他人的尊重,而是要努力取得別人的敬重。

 

3.    怎樣把紀律融入教育過程?

教育的目的,在培育學生成為有責任感的公民,貢獻社會。教育的目標,是全人發展。由於紀律是整體教育過程中的一個組成部份,故此亦以這個目標為依據。其實,訓育工作不單只處理個別學生的問題,同時亦是一個使學校整體轉變的過程。

為要達到上述教育目標,學校的訓育政策及訓育工作計劃必須為學生日後的社會角色作好準備。學校須為學生提供各種機會,以學習處理人際關係的技巧,從而協助他們適應群體的生活。他們需要學習與人合作、為他人設想、接納及寬容、與他人分享及欣賞他人。他們亦須學習瞭解自己的情緒,並認識自己的行為如何受到情緒的影響。此外,學生亦要學習解決問題的技巧,例如預先計劃、集思廣益以面對問題或矛盾、分析可能出現的後果以便作出判斷、交談技巧及互讓精神,以及為整體的利益而制訂及釐定若干規則。至於部份在學業方面需要的技巧,其實亦是基本的生活技能,其中包括觀察事物、收集資料、歸納要點及鑑別事物的相互關係和作出結論。

顯而易見,訓育工作作為一個教育過程,涵蓋學生校園生活的每一面,務求令到每個學生都享有最充實的學習經驗。不過,我們卻不能以學科的形式來教導學生紀律事宜。紀律的理念,必須注入整個教與學的過程。因此訓育工作於協調學生的整體校園生活方面,任重道遠,目的在建立一個促進學習經驗的環境,為學生日後投身社會作好準備。

4.    訓育工作如何與輔導工作相輔相承?

與學校課程及校園生活其他方面的教育目標一樣,訓育工作及輔導工作亦是以全人發展為教育目標,兩者應相輔相承,令學生獲得充實的學習經驗。輔導工作注重個人成長及自我實現,而訓育工作則注重調節人際關係的方法及學生參與積極群體生活的技巧。不過,輔導工作和訓育工作不能自顧自的運作,正如人不能被分為數個獨立的部份一樣。在建立一個完全為學生的全人發展而設的環境時,學校內的不同組織均須準備作出調節及攜手合作。

教統局學生訓育組

 

懲罰在訓導工作中的作用

 

學校往往認為他們需要一些具體的措施,以確保學生循規蹈矩。由於學校在執行訓導工作時,通常會以懲罰作警戒,因此我們必須非常清楚懲罰的原則、了解懲罰的原因,以及研究有否其他比懲罰更佳的選擇。

1.    為何要懲罰?

教師不會因學生某個學科不及格而處罰他們。我們深知,身為教育工作者,我們有責任幫助他們找出問題所在,並向他們提供適當的輔導,從而令他們有更好的表現。同樣地,若我們發現學生不遵守「紀律」,我們亦有責任「輔導」他們,使他們改過,這才是懲罰的應有基本原則。

2.    懲罰的目的何在?

懲罰的唯一目的是令學生更加檢點。尤其是對學校而言,懲罰不應只是一種阻嚇。為了令懲罰更具意義及教育作用,懲罰應是:

   一個給予學生學習適當行為的機會

   一個給予學生彌補過失的機會(為個人行為的後果負責)

基於上述準則,一般的懲罰方式,例如「停課或停學」、「在教員室外罰企」、「不准放小息」,均沒有甚麼積極意義及教育作用,學生不但沒有機會學習得當的言行,反而被剝奪其學好的機會。至於只是因學生行為不檢而施加的其他常用懲罰措施,例如「在家課冊內記下給學生的評語」和「記缺點或記過」,均未能符合上述準則。

懲罰應是一種正面的體驗,用以鍛鍊學生言行得當,從而獲得別人的重視和讚賞。但另一方面,徒具阻嚇作用的懲罰措施,只會令學生學懂下次犯錯時怎樣逃避懲罰,但沒有教導他們如何改過,免得重蹈覆轍。

3.    我們應如何懲罰學生?

懲罰不應是侮辱,這點非常重要。因為侮辱會令學生不滿和怒憤,而這種受壓逼的感覺會轉移他們了解本身行為失當的注意力。假如懲罰並非直接與受罰的不當行為有關,亦沒有給予改過的機會,學生便會覺得教師是因情緒問題或盛怒之下而處罰他們,而不是因為他們行為失當所致。

教師有時會認為懲罰是必須的,因為這樣才能對遵守規矩的同學以示公平。但是,我們不應低估學生的理解能力,他們明白教師應以不同方法處理不同需要的學生。我們應教導學生關心別人和對人寬容,不應存有報復心態和以自我為中心;並應勸導他們正視需要糾正的問題,不應自怨自艾。因此,學校應建立良好的風氣,使學生明白合作和互助遠比競爭和個人利益重要。

                                                                                       教統局學生訓育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