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會名
本會定名為「佛教慈航智林紀念中學家長教師會」。
(二) 會址
新界大埔翠怡街四號。
(三) 宗旨
(a)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
(b) 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家長彼此間的感情。
(c)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d) 促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相輔相成,以收教育的宏效。
(四) 會員
(a) 會籍
(1) 名譽會員:現任校監、校董及離任校長均當然成為「名譽會員」。凡對本會或本校有特殊貢獻之人士
同,可經常務委員會邀請成為「名譽會員」。
(2) 學校會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當然成為「學校會員」。校內其他職員均可加入成為「學校會員」。
(3) 家長會員:凡在校學生的家長均當然成為「家長會員」。
(4) 聯繫會員:離任教職員及離校學生的家長均可加入成為「聯繫會員」。
(b) 權利
(1) 名譽會員:有動議、和議及表決權,而並無選舉及被選舉權。
(2) 學校會員: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3) 家長會員: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
(4) 聯繫會員:有參與本會活動的權利。
(c) 義務
(1) 所有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出席會員大會。
(2) 家長會員應於入會後兩星期內繳交會費。
(五) 會費
(a) 家長會員每年需繳交會費港幣二十元(以家庭為單位。交費如有困難,可申請豁免);名譽會員、學
校會員及聯繫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b) 會費增減須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交由會員大會通過。
(c) 若會員退會,所繳交的會費概不發還。
(六) 組織
(a) 本會之決策及行政事宜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負責。
(b)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主席為常務委員會主席擔任;主席缺席時,則由副主席
(家長委員)代理主席職務。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所有於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案,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
務委員會處理。
(1) 周年會員大會
(i) 每年舉行一次,日期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ii) 會議通告連議程在大會舉行前十四天發出。
(iii) 法定人數為所有會員人數的百分之八。人數不足則作流會。在一個月內再次召開,再次開會時將
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iv) 主席於會上處理下列事務:
- 通過前次的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
- 報告周年會務
- 通過財政報告
- 選舉下屆常務委員
(v) 議決事項以簡單多數贊同方能生效。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一票。
(2) 特別會員大會
(i) 可由常務委員會要求召開,或由三十名會員聯署,書面要求召開。主席接獲要求後,須於一個月內
召開大會。
(ii) 會議通告連議程在大會舉行前十天發出。
(iii) 法定人數為所有會員人數的百分之八。人數不足則作流會。在一個月內再次召開,再次開會時將
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
(iv) 大會只討論既定議程,不得有臨時動議。
(v) 議決事項以簡單多數贊同方能生效。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一票。
(c) 常務委員會
(1) 常務委員會由十五名委員組成,其中八名為家長會員及七名為學校會員,包括校長及副校長。
(2) 組成方法
(i) 家長委員於周年會員大會中選出,選舉方式由當屆常務委員會決定。
(ii) 教師委員由校長委任。
(iii) 常務委員之職位在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中互選產生。
(3) 成員及其職權
(i) 主席一人(由家長出任)
- 負責召開和主持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 負責會務的推行和文件的簽署。
(ii) 副主席二人(由校長及一位家長出任)
- 輔助主席推行會務。
- 主席缺席時,副主席(家長委員)代行其職權。
(iii) 秘書二人(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
- 負責會議紀錄和一切文書工作。
(iv) 司庫二人(由一位家長及一位教師出任)
- 負責各項收支帳目,並須在周年會員大會提交財政預算和呈報已經稽核的財政報告。
(v) 幹事八人(由家長及教師出任)
- 負責協助推行會務,包括康樂、聯絡、總務等事宜。
(4) 各家長委員的任期由每年周年會員大會選出常務委員當日起計至下一屆常務委員選出為止,連選得連
任。
(5)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或以上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
(6) 常務委員會每年最少開會三次,並須有過半數委員(內中不少於三位家長委員)出席方為合法,主席
須於兩星期前以書面通知委員開會。若主席及副主席(家長委員)均缺席,則作流會。
(7) 議決事項以簡單多數贊同方能生效。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多投決定性一票。
(8) 遇有委員離職,除主席由副主席(家長委員)補上外,家長委員將作補選,補選方式由常務委員會決
定,教師委員由校長委派教師填補。
(9) 所有常務委員會委員工作均為義務性質,不得支取任何薪酬。
(七) 財務
(a) 司庫負責收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銀行。提取款項的支票須主席及老師司庫或家長司庫及老師
司庫兩人簽署,加蓋本會印章,方為有效。
(b) 一切支出,須以符合本會宗旨及不超過每年經費收入為原則。司庫應根據此原則,制訂財政預算,並
交由常務委員會審核通過。
(c) 常務委員會應根據已通過的財政預算動用本會資金。若得主席同意,司庫有權在任何月份動用不超過
港幣壹仟元的開支,惟須在付款後,提請常務委員會追認批准。
(d) 本會的財政年度與該年度常務委員會的任期一致。
(e) 司庫須根據法例之年限,保留一切收支單據。
(f) 於周年會員大會中選出檢核一人(非常務委員會委員)負責核數,每年最少一次。
(g) 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於周年會員大會前三十天內制訂收支結算表,
並經由核數員核妥,再交回常務委員會審核,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h) 如遇本會解散,所有資產須由當屆常務委員會決定捐贈給香港認可慈善機構,或贈予佛教慈航智林紀
念中學。
(八) 附則
(a) 會章的解釋權屬於常務委員會。
(b) 修改會章,須經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的會章項目,須於會議
前最少兩星期,由常務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
(c) 若有三十名會員聯署提出解散本會之議案,該議案須得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二或以上會員通過,方能
生效。
(d) 本會會址是借用佛教慈航智林紀念中學校址,惟本會在舉辦任何活動而使用上述會址時,仍應事先得
到佛教慈航智林紀念中學的同意始可舉行,舉辦的活動亦以不定期為主,以免影響該校的正常運作。
完